日前,湖北省一地市監局對當地一燃氣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燃氣公司因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價格違法行為,而被處以1.5萬元罰款。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規定,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已經被明令禁止收取,然而在此政策背景之下,本案當事人在2023年與兩家工商業用戶簽訂《天然氣用戶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所附收費清單中,將燃氣表具費用包含在內,共計向前述兩家用戶收取計量裝置費22798.18元。
在城燃企業經營過程中,燃氣計量裝置是燃氣企業與客戶聯系的重要的橋梁與紐帶,圍繞計量裝置收費問題是燃氣企業與客戶關注的焦點之一。因此,燃氣企業在收費過程中應當加強對于計量裝置費用的關注,避免因違規收取燃氣計量裝置費用而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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