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進一步優化消防執法營商環境,更好地服務企業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政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統籌各類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和信用狀況,實行分級分類包容審慎監管,提升執法精準性,引導各類社會單位自覺降風險、守信用,主動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
第三條【概念定義】消防柔性執法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自由裁量基準規定下,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于部分消防違法行為減輕、從輕或者免于行政處罰,教育單位和個人知法守法。
第四條【適用范圍】柔性執法措施分別適用于本市所有社會單位和特定風險信用級別的社會單位。
第五條【主要分類】本規定所稱的柔性執法包含履責不罰、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和首查不罰。
履責不罰是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單位已經通過自主管理活動自行發現并記錄或者已經在本市信息系統報備的,正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不予行政處罰。
輕微不罰是指消防違法行為輕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違不罰是指消防安全風險信用評價為A、B等級的單位,違法行為在消防安全領域“風險+信用”評價周期內被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并可以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查不罰是指消防安全“風險+信用”評價為A等級的單位,違法行為按照自由裁量規定屬于較輕違法,且尚不足以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在單位全生命周期內被首次發現,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適用周期】履責不罰和輕微不罰適用于單位全生命周期,首違不罰在每個消防安全領域“風險+信用”評價周期均適用一次,首查不罰對于每個單位全生命周期僅適用一次。
第七條【證據收集】消防執法人員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客觀、及時、全面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違法的證據,也要收集適用柔性執法的證據。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八條【履責不罰】單位有證據足以證明已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沒有主觀過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筑物已依法通過消防行政許可,且未進行新的改建、擴建(含室內裝修),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許可范圍內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的;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存在故障,在消防監督檢查前,單位已經自行發現、記錄或者已經通過信息系統報告隱患,正在采取措施積極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確需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或者已經通過信息系統報告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
(四)高層建筑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已經通過信息系統報告消防救援機構,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五)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居民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已依法履行制止、勸阻和報告職責的;
(六)對于消防救援機構通知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已履行隱患整改法定職責,但由于客觀因素未如期整改完畢,在整改期限內向消防救援機構主動說明情況被采納,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七)多產權建筑,相關業主已經書面同意對建筑附屬的消防車道、登高操作場地、公共疏散設施等共用部位和公共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并積極維護公共消防安全,但因其他業主不同意,無法履行統一管理職責的。
第九條【輕微不罰】消防違法行為輕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非人員密集場所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故障,不超過2處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超過1處的;
(三)室內消火栓箱內配件缺損,不超過1個的;
(四)挪用消火栓不超過1處,未影響消防用水量和系統工作壓力的;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損壞或故障,每個防煙分區不超過1個,且不影響系統正常功能的;
(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損壞或被遮擋,每個防火分區不超過1個,且不影響系統正常功能的;
(七)滅火器材損壞或壓力不足,每個計算單元不超過1個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且當場整改完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首違不罰】同類違法行為被初次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立即改正,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未開展消防安全專項培訓,致使一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或者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掌握消防技能不熟練的;
(二)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或者在消防登高操作場地、消防登高操作面設置障礙物,基本不影響人員疏散、消防車通行或者作業條件的;
(三)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或閉門器損壞,不影響防火分區設置;
(四)未按規定組織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兩個以下故障點位,但不影響消防設施系統正常功能的。
第十一條【首查不罰】違法行為按照自由裁量規定屬于較輕違法,在企業全生命周期內被首次發現,除下列情形外,不予行政處罰:
(一)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影響建筑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等局部或系統正常功能的;
(三)被舉報投訴的;
(四)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
(五)發生火災責任事故的;
(六)存在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火災隱患的。
第十二條【從輕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裁量階次范圍內從輕處罰:
(一)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證明文件或者未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業,向消防救援機構舉證委托單位指使、授意或者脅迫其實施違法行為,被查證屬實的;
(二)經維護保養檢測、維修的消防設施性能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社會單位舉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證明文件或者未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業,被查證屬實的。
第三章 執行
第十三條【案件審批】對于適用柔性執法的,做出行政決定前,需集體議案并經消防救援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工作檔案】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柔性執法工作臺賬,載明執法對象、違法行為、執法依據等信息,并按照行政處罰案卷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信用記分】對于輕微不罰、首違不罰、首查不罰、從輕處罰的社會單位,消防救援機構應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未采取柔性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納入消防信用管理,告知當事人不予處罰的理由、信用管理和失信公示修復途徑,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六條【隱患整改】適用柔性執法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責令社會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違法行為,并要求報告整改情況。
對于未按要求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從重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約談教育】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有關社會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責任人員開展普法守法培訓和火災警示教育,進行行政約談告誡或提醒談話,指導合規經營,并形成工作記錄,納入執法案卷。
第十八條【動態更新】消防救援機構結合消防執法營商環境實際,定期開展執法考評和執法評估,完善柔性執法工作制度、調整柔性執法適用情形。
第十九條【執法責任】嚴禁擅自變更柔性執法適用情形,嚴禁對適用柔性執法的社會單位擅自執法處罰,嚴禁對不適用柔性執法的社會單位擅自降低裁量標準不予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立即改正”是指從監督檢查開始至結束前能夠整改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27日印發的《優化營商環境消防柔性執法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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